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众多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以来都是最为常见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此类犯罪专业程度高、涉案人员多、涉案资金量大,亟须严厉打击。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刑事规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亟待研究解决。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现状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是不法分子逃避税款缴纳的重要工具。当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流动性的提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行为模式、组织架构等维度均呈现出诸多新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前仍然处于多发高发的阶段,相关犯罪呈现出职业化、链条化、规模化的特征,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平台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呈现出上升态势。
其次,犯罪隐蔽性显著提高。当前犯罪多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伪造虚假身份或者借用关联经营业务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制造规范经营假象;资金流转环节则通过多层账户回流、网银多次转账等手段伪造真实现金流;在发票传递与货物收发环节进一步伪造出入库手续、虚构物流凭证,使违法犯罪过程隐匿在真实交易的表象下,增加了税务监管的难度。
再次,犯罪呈现有组织化。大部分犯罪团伙采用公司化运转模式,组织架构严密,市场开拓、开票业务推介、合同签订、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均有严密的分工和管理制度;部分成员具备财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政策、熟悉税收监管薄弱点。
最后,犯罪辐射范围明显增大。从地域分布上来看,犯罪活动已从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散,跨区域作案日益频繁,多地涉案、跨省市勾结的案件占比持续上升。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治理难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高发态势反映出当前犯罪治理所面临的诸多考验,来自制度衔接、理论研究中的诸多问题相互交织,导致犯罪治理效能难以有效提升,而其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案件面临查处难与取证难双重困境。作为无具体被害人的一类犯罪,开票方和受票方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该类案件基本不会由当事人主动检举揭发。实践中较多的违法犯罪线索依赖税务部门提供,公安机关自主发现犯罪的机会较少;而税务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多依托发票流、物流及开票后台信息,但由于线索缺乏资金流数据支撑,导致税务机关研判易有疏漏。此外,线索发掘的滞后性也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部分案件案发时已时隔多年,犯罪分子有充足时间篡改或销毁证据,如伪造交易凭证、混淆资金等,使得侦查取证难以有效推进,增大了案件查处的整体难度;同时,此类犯罪多呈跨地域分布的特点,涉案公司所在地分散,相关人员容易潜逃。
二是行刑规范衔接不畅导致打击缺位。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已作出明确界定,但前置法规范却滞后于刑法,这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划分较为模糊,部分税务机关将本应属于一般违法的案件错误移送公安机关,进而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直接导致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双重损耗。此外,行刑协同亦缺乏制度支撑,公安机关仅能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向税务机关零散反馈税务监管漏洞,难以深度参与源头防控。税务机关在监管稽查中还存在取证标准与司法要求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行刑衔接时证据转化困难,影响协同防控效果。
三是犯罪属性争议导致入罪标准不一。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在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以及危险犯属性上的长期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旧存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治理对策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聚焦全链条治理
司法机关应当重点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富余票”、“税收洼地”、财政奖励返还以及留抵退税政策等实施的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全链条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严格区分行为性质与法益侵害程度,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税款损失的依法从严惩处;对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后端治理方面,司法机关也要强化追赃挽损与规范性引导,实现惩治犯罪、保护企业、维护税收秩序相统一。
(二)锚定法律适用基准,畅通行刑衔接机制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涉税司法规范、完善税务领域行刑衔接,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化税收法治体系的完善。以该司法解释为基础,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监管协作配合,继续加强与公安、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等部门的协同,充分发挥多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对重大敏感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提升打击合力。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相关制度,明确犯罪线索核查、刑事侦查手段前置的法定依据,压缩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冗余消耗,进而提升治理工作的整体效能。另外,由于当前行刑证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在行政调查中取得的结论、认定报告等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后往往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对此,为了提高办案质效,有关部门可以构建一体化的证据认定规则体系,赋予符合法定收集程序的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的效力。
(三)强化技术手段运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搭建跨部门协同联动体系,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与数据共享交互平台,深化行刑共治融合,通过数据互通、线索移送推进源头治理,依托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字化改革的趋势,构建涉税犯罪融合数字监督平台,精准筛查相关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刑事侦查,依托大数据技术提升证据固定能力。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实施的“金税四期”工程已实现了从传统“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现代化转型。因此,有关案件的办理亦需要充分运用税务及关联数据,对企业IP地址、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报税联系人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精准排查上下游关联“洗票”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撑。
(四)根植有关税法原理,深化理论研究工作
实践问题的频发本质上是对关键理论问题的研究未触及根本,当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教义学研究过程中,学界还存在就刑法谈刑法的现象。刑法教义学所供给的解释工具本质上只是为解释者搭建了逻辑推演可供选择的框架,但是却无法提供该罪所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原理性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这类犯罪根植于所规制对象的制度原理,因此,为了弥合研究过程中的认识断层,准确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充分发挥该罪在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过程中的重要价值,研究者应当将增值税税制原理真正嵌入研究过程和结论中。如此,方能使相关研究更贴合司法实践需求,从而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