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普法为民
| | | 联系我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浙江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精讲
时间:2026-11-04 15:36:50 来源:搜狐 编辑:刘丹

违法强制拆除·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处罚·行政协议·土地审批·行政赔偿·违法断电

浙江省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建筑处置以及征收补偿安置等多个领域。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征收补偿程序是否合法、强制拆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浙江地区相关案件,整理推出浙江地区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精讲。本篇共收录13个独立案例,涉及宁波、衢州、金华、台州、绍兴五个地区,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效力、房屋强制拆除、供用电合同纠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及土地审批等法律问题。

从案件结果来看,既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决定的案例,也有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判令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案例,还有村民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挑战省级政府土地审批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这些案件从不同角度展现了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路径,也体现出依法行政、正当程序及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宁波地区: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自行撤销限期拆除处罚,被征收人依法寻求救济

相关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9月16日作出

  • 行政复议决定:甬政复决字〔2019〕297号

承办律师: 冯凯、郭士龙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宁波市某开发区某村拥有房屋。2019年9月16日,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胡某某限期拆除涉案房屋。

胡某某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遂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胡某某仍不服,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程序后继续提起上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在案件上诉审理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了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意味着原行政处罚行为不再继续维持,也体现出通过行政诉讼推动行政机关重新审视自身行政行为的现实作用。

典型意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往往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房屋权益。一旦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认定违法建设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以及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不能继续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本案中,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未能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上诉审理期间促使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为类似案件中依法维护房屋权益提供了实践参考。

二、宁波地区:强制执行决定针对主体错误,蓝天制衣厂征收拆迁争议中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

相关行政行为:

  • 2016年行政处罚决定

  • 2018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承办律师: 王卫洲、冯凯

基本案情

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被纳入榭北工业园整体搬迁征收范围。

在征收搬迁过程中,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要求对相关厂房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然而,制衣厂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并非制衣厂的实际经营者。制衣厂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与实际权利主体不符,不能直接作为拆除其厂房的合法依据。

对于企业而言,厂房不仅是生产经营场所,也涉及企业经营资产、设备、员工安置及后续经营安排。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查明实际权利主体,就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决定,可能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权益,制衣厂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原本用于推动强制执行的相关行政法律文书被行政机关撤销,案件通过诉讼程序促使行政机关纠正了相关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依法确定行政相对人,并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程序及强制执行决定之间具有合法、完整的程序衔接。

如果行政决定针对的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房屋权利人或者相关义务承担主体不一致,就可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缺乏合法依据。

对于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的企业而言,不能只关注厂房是否被列入征收范围,还应当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是否针对正确的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本案说明,企业在面对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决定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维护生产经营资产权益。

三、衢州地区:征收审批程序存在争议,法院确认整体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案号:(2018)浙0802行初114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吴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某街道某村拥有房屋,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吴某某认为,涉案土地尚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却已经与其签订整体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吴某某认为,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尚未依法完成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直接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行政行为及补偿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因此,吴某某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与吴某某签订的《黄家街道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整体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此后,围绕涉案地上物强制清除及行政赔偿问题,吴某某又提起后续行政诉讼。

2023年3月,人民法院准许吴某某撤回相关诉讼。

典型意义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以协议形式体现,但其订立过程和效力仍然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后续补偿安置工作均应依法推进。行政机关不能忽视法定审批程序,仅凭项目实施需要就直接推进征收补偿工作。

本案中,法院确认相关整体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说明被征收人面对征收补偿协议时,不仅要关注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具体内容,也应当审查协议订立的主体、权限及相关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存在土地审批、征收主体资格或者协议签订程序争议的案件,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金华地区:七名村民房屋遭强制拆除,经过上诉程序最终获得违法确认

程序案号:(2017)浙0703行初29号

基本案情

林某等七人系金华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房屋。

2017年3月8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七名村民的涉案房屋实施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林某等七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侵害了其房屋财产权益,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林某等七人不服,认为自身作为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有权就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于是继续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程序经过及裁判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案件进入后续实体审理程序后,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直接关系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相关权利人应当结合房屋产权、实际占有、家庭成员关系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确定适格原告。

如果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认为自身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审查原裁定是否合法。

本案经历了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撤销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最终由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体现出依法维护诉权对于获得实体司法救济的重要意义。

同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与恢复房屋原状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违法性作出确认,并不意味着恢复原状的请求必然得到支持。

五、金华地区:历史房屋再次被认定违法建设,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引发诉讼

案号:

  • 一审:(2019)浙0781行初286号

  • 二审:(2019)浙07行终620号

  • 行政处罚决定:金东综法罚(多湖)字(2019)第67号

基本案情

林某某在金华市某区相关村庄拥有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涉案房屋建于2001年,并于2002年曾因规划问题受到规划部门罚款处理。

2019年,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再次以涉嫌违法建设为由立案查处,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建设年代较早,且此前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理,行政机关再次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并作出限期拆除处罚,涉及房屋建设历史、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程序等问题。

因此,林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金华市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已经实质解决,林某某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对于历史形成的房屋,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建设时,应当结合房屋建设年代、土地权属、历史审批情况及此前行政处理情况,依法调查认定。

尤其是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理的房屋,行政机关再次启动查处程序时,更应当明确本次调查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避免忽视历史行政处理情况。

另一方面,征收拆迁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行政处罚争议与补偿安置争议可能相互交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纠纷解决情况,综合考虑行政诉讼及补偿安置程序的推进。

六、金华地区:征迁过程中居民长期被断电,法院判令供电公司恢复供电

案号:

  • 一审:(2017)浙0703民初2296号

  • 二审:(2018)浙07民终1762号

基本案情

林某某在金华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拥有房屋,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征迁范围。

2016年12月16日,金华供电公司根据征迁指挥部要求,对涉案社区实施断电。

断电发生时,林某某的房屋内仍有人居住,但此后长期未能恢复供电。

供电属于居民正常生活的基本保障,长期断电不仅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也可能涉及供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林某某认为,供电公司在房屋仍有人居住的情况下停止供电,缺乏合法依据,遂以供用电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供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金华供电公司恢复对林某某房屋的供电。

金华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供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可能通过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推动搬迁,但相关措施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不能将供电企业的服务行为异化为推动征迁的手段。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履行供电义务。征迁指挥部的要求,并不当然构成供电企业停止供电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居民通过供用电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恢复供电,二审法院驳回供电公司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说明,被征收人面对违法断电时,除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还可以从供用电合同关系出发,依法维护正常用电权益。

七、金华地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强制拆除,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行为违法

案号:(2018)浙07行初238号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兰溪市某街道某村拥有房屋,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改造范围。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王某某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2018年4月13日,兰溪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王某某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王某某认为,双方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依法完成相应的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程序,就直接拆除其房屋,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为维护房屋财产权益,王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兰溪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13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王某某针对兰溪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尚未达成,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在具备法定条件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才能依法推进后续工作。

行政机关不能以项目建设、征收进度或者已经开展搬迁工作为由,代替法定的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程序。

本案中,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说明被征收人即使尚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仍然享有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和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财产权益的权利。

八、金华地区:未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职行为违法

案号:(2021)浙0781行初135号

承办律师: 吕磊

基本案情

林某某因金华市某区城东街道某区块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在相关征收过程中,林某某与另一名共同原告曾就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另一名共同原告申请撤诉。

然而,林某某所涉及的补偿安置问题仍未得到及时解决。林某某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处理。

在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后,街道办事处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林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林某某作出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征收补偿安置不仅包括签订补偿协议,也包括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安置处理。

当被征收人依法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能长期拖延或者不予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相应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作出了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但法院仍然确认其此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这说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补作行政决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此前的逾期不履职行为已经合法化。

九、台州临海地区:家庭分家约定房屋权益后遭整体拆除,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24)浙1082行初215号

承办律师: 冯凯、黄郎

基本案情

王某与其弟弟共同涉及临海市某村一处房屋的权属及使用权益。

根据双方家庭分家约定,涉案房屋一至二层归弟弟所有,三至四层归王某所有。

2024年1月,当地街道办事处与王某的弟弟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在征迁补偿过程中,王某所享有的房屋权益并未通过双方协商得到妥善解决。

2024年7月22日,临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房屋。

王某认为,自己依据家庭分家约定享有涉案房屋三至四层的权益,街道办事处仅与弟弟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能当然处分其所享有的房屋权益,更不能据此直接拆除整栋房屋。

因此,王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临海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22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在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存在分家析产、房屋共有、分层使用以及实际占有等复杂权利关系。

行政机关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充分核实房屋权利主体及相关家庭成员的权益,不能仅凭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签订补偿协议,就当然认为已经取得处分整栋房屋的权利。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已经通过分家协议明确房屋归属或者使用权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相关权利关系,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体现出征收拆迁中应当尊重房屋实际权利关系,依法保障不同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

十、台州椒江地区:厂房被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行政合同争议获得继续审理机会

案号:(2017)浙10行初107号

基本案情

台州市椒江区某地一家地板厂在当地经营,拥有相关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益。

2016年12月1日,地板厂厂房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此后,2017年2月17日,地板厂与当地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地板厂认为,涉案合同是在行政压力下签订的,并非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地板厂还认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是否具备相应的土地收购资格存在争议,合同的订立主体及合法性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因此,地板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相关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进行审查。

程序经过及裁判结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相应裁定。

地板厂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典型意义

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及相关土地储备机构可能通过签订土地收购协议、补偿协议等方式推进土地收回和项目建设。

但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脱离法律约束。特别是涉及行政主体资格、合同签订权限、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行政强制等问题时,应当依法审查相关协议的合法性。

本案中,地板厂在厂房被拆除后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对合同签订过程及收购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这一程序结果说明,涉及土地收购、征收补偿及行政协议的争议,应当结合合同主体、签订背景和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判断,不能简单排除司法审查。

十一、台州临海地区:村民起诉省级政府土地审批及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案号:(2015)浙台行初字第96号

相关行政文书:

  • 土地综合整治审批文号:浙土整字(2013)0637号

  • 行政复议文号:浙政复(2015)70号

承办律师: 王卫洲

基本案情

卢某某、谢某某系临海市某街道某村村民。

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同意实施临海市相关村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卢某某、谢某某认为,涉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村民土地权益,省级政府作出的相关审批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

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此前的土地综合整治审批行为。

卢某某、谢某某仍不服,认为相关土地审批及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违法问题,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省级政府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裁判结果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调整、土地权属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相关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进行。

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权益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具备相应职权,还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当村民认为省级政府作出的土地审批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行政机关的审批结论,而是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村民通过行政诉讼对省级政府土地审批及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最终获得法院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具有较强的实践参考意义。

十二、绍兴柯桥地区:征收过程中店面房及附属物被拆除,法院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21)浙0603行初69号

承办律师: 姜泉

基本案情

缪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相关村庄拥有店面房。

在当地征收过程中,2020年2月19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拆除了缪某某的三层店面房、台门及部分附属物。

涉案房屋不仅具有居住使用价值,也涉及经营场所及相关附属设施权益。房屋被拆除后,缪某某认为,行政机关在未依法解决补偿安置争议的情况下实施拆除,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为维护自身权益,缪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2月19日拆除缪某某三层店面房、台门及部分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征收拆迁涉及的不仅是住宅房屋,还可能包括店面房、经营用房、附属建筑及其他地上物。

对于经营性房屋而言,拆除行为不仅可能造成房屋本身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及其他相关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拆除店面房、台门及部分附属物的行为违法,说明无论涉案房屋属于住宅还是经营性用房,行政机关均应依法实施征收拆迁,不能以项目建设需要代替法定程序。

十三、绍兴越城地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25)浙0602行初111号

承办律师: 吕磊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某街道某村拥有房屋,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综合保税区二期项目征收范围。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陈某某与相关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2024年11月16日,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陈某某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陈某某认为,双方尚未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征收补偿和强制执行程序,就直接拆除房屋,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陈某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16日强制拆除陈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征收项目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忽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达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推进补偿安置程序,不能通过直接拆除房屋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接受补偿条件。

对于涉及大型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征收拆迁,更应当依法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再次体现出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拆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能以项目建设进度代替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

结语

征地拆迁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等多个法律领域。通过本篇13个浙江地区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既可能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和强制执行决定,也可能源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土地审批程序以及强制拆除行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调查、认定、补偿、告知及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对于涉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审批程序;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形,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与此同时,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并不限于单一的行政诉讼。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协议诉讼、供用电合同纠纷以及行政赔偿等不同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结合征地拆迁法律实务,梳理典型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帮助更多群众了解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权利救济途径。



分享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 京ICP备05004635号-18 | 联系邮箱:fdzfw@cupl.edu.cn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科技园